一、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BE试验研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二、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www.chinadrugtrials.org.cn),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解读】大伙要注意,该平台并非刚刚开通,是和大家熟悉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说下历史:该平台最早于2012年11月1日诞生,其前身融入在CDE申请人之窗中,2013年11月25日,独立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上线。截至发稿,还未见“BE备案通道”。
三、在填写备案信息前,注册申请人需将试验方案提请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并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BE试验合同。
重点解读,两层思考:
风险:药品注册申请在未经任何药监关卡洗礼前,直接由临床机构评判并发出“伦理批件”,不管宝宝们有没有被吓死,这一条的惊天指数必须十颗满星。尽管之前已见诸于讨论文稿中。BE临床机构与药监是两个并行系统,虽血脉相连,但却非你侬我侬。临床机构要承担何种风险,杀出血路为我各大药厂行驶。不过作为一名CMC老兵,我们更要相信,郭家菊和姥爷给了我们一个洗礼原罪的机会!大家不再心存侥幸,在这种时刻下,我才更深刻的体会到职业的使命感。所有的根源都在CMC,同行们,正本清源地雄起!
拥堵:只恐怕郭家菊为大家铺设好了八车道的高速路,到了收费口,基地的警察叔叔说:抱歉,雾霾太严重,高速行驶不安全哒,入口关闭。这一等,娘子已长发及腰。不多解释了,降低基地建设的医院评级要求,更市场化的基地建设标准迫在眉睫。
四、注册申请人需监督承担BE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试验方案组织BE试验。BE试验完成后,由注册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BE试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注册申请人完成的BE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由核查人员起草核查意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签发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也许后续会再出台基于BE研究的核查细则,包括日常监管和终点核查。经过1622之殇后,很多老板推翻了完成而未报的BE研究,全部重来,对于监管者来说这是好事。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和技术评估,对备案资料存在明显缺陷和安全性存在较高风险的,及时告知注册申请人,终止BE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可对备案资料和BE试验完成后的注册申请相关资料提出有因核查和抽样检验;发现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将不予批准其申请,并向社会公开真实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予以立案调查,追究注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真实性问题,前面若干文件的罪责不在详述了。
七、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受理的相关化学药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继续通过原有程序审评审批后开展BE试验,也可以主动撤回原注册申请按本公告要求备案后开展BE试验。
给了两条路供选择,点赞五颗星吧,因为撤回还是继续排队,是一个哲学问题,真的,绝对不是那么简单能决策的。不信你试试。
八、2015年12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的化学药开展BE试验的注册申请。
刚才我问了注册经理一个问题:明天是不是省局不受理6类药的注册了,你明天去问问呗。回答:你傻啊,有备案制不走,非要按原法规做动态,排大队。好吧,不过明天一定都会去问省局老师,3类药照老办法受理不?等大家答案哈。
特此公告。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一、备案范围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
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没区分仿制的已上市产品是指国内还是国外,所以,必须都包括哈,大家注意。下面要关联思考。那就是说新3老3,新4老6,新5老3一起来吧。好哒,新4老6的可以踏实找基地入口了,雾霾再大也挡不住我们的脚步。那么问题来了,新3老3,新5老5咋办?必须接着看本细则后面的大招啊。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这里说了境内上市药品,好理解,这个指已有文号的产品。要做变更研究,比如文号技术转移、比如改变了原料的粒径控制指标,申请做一个备案BE研究。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范围,不评价了。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细胞毒类药品;
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
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重点来了啊,这里要认真的思考了,前面备案范围中没有将药品分类明确写出,简直就是本办法的神来之作,再加上此条中的第3、5条之情形,如虎添翼。如果有人说这个办法漏洞百出,不如说这个办法极其科学严谨。
首先点睛之笔是第一句中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即2007年的局令28号。在近来纷繁的各种文件规章中,这个28号令大家一定不要淡忘哈,各种申报情形,审批流程目前来说仍具有法定性。
第3条与第5条,视作是无限扩展条款。伙伴们可以肆意的遐想使用其规定,然后做出申报决策:
如:新3类老3类的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算不算?3类药何去何从,中国人不是小白鼠,用BE推证3类药获取上市?你会认可吗
热火朝天的罗氟司特就是这个例子,当人种差异导致药物暴露量高于欧美白种人时,多剂量的药代研究必须认真评价。
如:BCS 分类I的药物,按照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算不算?把欧美的法规摆上来嘛,遵从科学。
如:仿制蒙脱石散,按照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直接申请生产文号。
如:未在中国完成国际多中心的原研制剂进口申请,归到哪里呢?
总结:接上刚才说的,明天一定都会去问省局老师,这条的解读,最佳回答——需要大家用实践来印证呀!
二、备案程序
(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研究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提前30天申请,但未明确说30天未收到异议即可开展BE研究,这点很重大!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此条对讨论稿中的“合法原料”做了终版解释,无“合法原料”说法,所以可解读为新3+5,老3+6都是可以备案的啦。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BE试验过程中,参比制剂、原料药、制剂处方、工艺等发生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停止试验,通过备案平台提交试验中止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公示其中止试验。注册申请人根据变更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变更资料,生成新的备案号后重新开展BE试验。
这条写的很好,BE试验过程中的终止与变更必须引起大家的关注,BE试验在国外的一次性通过几率有多少?偷偷做人体预试验这个事儿,靠谱不?
(七)注册申请人应当在BE试验完成或因故终止一年内,在备案平台提交BE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情况说明。
(八)注册申请人完成BE试验后,应将试验数据申报资料、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药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要承诺其注册申请资料及数据的真实、完整、规范。
BE结束后,才是正式的“药品注册申请”啦,在此之前都是企业自行验证药品质量的过程。而真实性的关注将化作永恒。
(九)未按本公告规定备案而开展的BE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另外,注册费用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如今实行备案制了,注册收费要不要调整?
仿制药报临床注册费为18.36万,现在还要收费吗?撤回走备案的,缴过的费打水漂了呗?如果报临床不收费了,仿制药报产注册费便宜好多吶,31.8-18.36=13.44万元。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啊~~